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22条,所有国际运输工具(IIT)和车辆应在财政部部长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法律范围内免于适用海关法。
1930年交通法》第322(a)条和《海关边境保护条例》(CBP)第10.41a条(19 CFR §10.41a et seq.)规定了一个物品符合国际交通工具(IIT)的标准。
如果能够证明一件物品能够并且适合重复使用,并且在国际交通中普遍使用,那么它就有资格成为IIT。根据CBP条例第10.41条,IIT可能包括诸如运输罐、升降车和发动机架、空架以及海关专员可能指定并公布为IIT的其他物品。
在ACE或ACI中申报IITseManifest
承运人需要在ACE或ACIeManifest 上报告所有国际运输工具。根据IIT的装载地点,承运人可以在拖车或卡车上的ACE或ACIeManifest中设置国际运输工具的状态。这将通知海关官员,货物上有IITs。然而,海关可能会要求司机提供IIT保证金号码或提单。
根据19 CFR §10.41a被认为是IIT的物品,当它们作为空的物品到达并装入出口的货物时,或者当它们与进口到美国的货物一起到达时,被认为是用于国际运输。一旦该物品被视为符合IIT的条件,它将通过海关处理,无需支付19 CFR §10.41a规定的任何关税。
国际交通债券的文书
至关重要的是,承运人要说明车上的IIT是否在承运人或进口商的担保范围内。他们还需要报告IIT是否与卡车上的任何其他常规货物一起运输。虽然大多数的IIT是由进口商担保的,但承运人要确保他们车上的IIT有一个有效的担保。至关重要的是,他们要从进口商那里获得保函号码,并将其提供给卡车司机,以备海关官员的需要。
国际交通指定文书的优势
法律允许进口商和承运人在19 C.F.R. §10.41a中指定可重复使用的物品,如滑板、架子和集装箱以及其他类似物品为国际运输工具。以下是国际运输工具的一些优势:
被指定为IIT的物品在海关的许多方面都被豁免,不需要支付关税。在重复和频繁进口的情况下,这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成本节约机制。例如,底特律的一家汽车公司每天多次从多伦多进口零部件,使用相同的料箱、托盘和架子。如果这些箱子、架子和托盘被认为是个人所得税,并被免除关税,那么该公司将不必为清理这些箱子、架子和托盘而进行合规和支付关税。
国际运输文书的例外情况
- 任何在国外通过制造过程改进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在美国境内转化为点对点的交通,将需要支付适用的关税和入境要求。
- 如果一个IIT指定被授予,然后该文书被撤回、转移、销毁或放弃,提出指定申请的人需要向CBP提交一份报告。该意向书的提交将以电子方式或在入境口岸进行,之后该文书的所有进口税和关税将按照为撤回或转移所设定的税率支付。
- 任何被指定为国际运输工具的物品,只要在入境后的365天内离开美国,就会保持这种状态。如果国际运输工具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美国,则必须在海关入境消费,因为该物品将被视为已从国际运输工具(IIT)的指定中撤回。



